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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1 |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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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如何准确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依法合理分割,是当前审理离婚的难点,尤其是对知识产权、房屋产权等价值较大财产的分割。
 

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使当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拆迁安置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认定与分割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益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作者或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转让、赠与。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首先,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原则: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来支配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事人没有以契约约定财产制时,才按法定财产制来处理。从实际情况看,双方在婚前、婚内采取约定的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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